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徐茂寅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徐介文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松俊 選任辯護人 賴俊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茂寅、徐介文、葉松俊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茂寅、徐介文、葉松俊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皆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3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再訊問被告等三人後,以前項原因咸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皆應自民國101年3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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