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軍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軍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軍豪因如附表所示3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軍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3.31│100.03.16-100.03.23│100.05.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1559號│100年度偵字第7612號│100年度偵字第175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39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100年度交上訴字第2359││實││││號││審├──────┼───────────┼───────────┼───────────┤││判決日期│100.04.26│100.05.31│100.12.2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39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100年度交上訴字第2359││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5.26│100.07.04│101.01.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100年度執字第7333號│100年度執字第8446號│101年度執字第1939號│││(100執更3479號定應執行│(100執更3479號定應執行││││刑8月,易科罰金已繳清)│刑8月,易科罰金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