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茂寅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律師被告徐介文
葉松俊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徐茂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徐介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葉松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徐茂寅、徐介文、葉松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上開被告3人所犯均係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且嫌疑重大,皆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而被告徐茂寅、徐介文、葉松俊等3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認犯行,惟因其等分別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先後有供述前後不一之情事,或有勾串證人之可能,再者,其等所犯均屬重罪,因預期或將受重刑之裁判,並規避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有致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及執行,已於於99年9月17日裁定收押在案。茲查被告徐茂寅、徐介文、葉松俊所涉犯罪均為前開重罪,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是認該等被告3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光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