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紀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9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98年11月5日以書狀主張抵銷,並更正事實陳述及提出新證據,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被告應具體提出抵銷之數額及證據。
三、原告應就被告98年11月5日書狀所載事實、證據及抗銷等情具體表示爭執與否,如有爭執,並請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