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86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8年4月20日│350元│AW0一七0二八│││1│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壢分行│││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