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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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343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甲○○
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德國際有限公司、乙○○、 盧正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乙○○、盧正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記事欄勿省)。
2、相對人乙○○已遷出國外,故請陳報其國外可供送達之住所。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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