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 律師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周宛瑩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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