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8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錢衍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秦富潔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8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錢衍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