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12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王原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參
萬貳仟肆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4萬5,243元,及其中13萬2,453元自民國95年10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5%計算之利息」(見本
院卷第4頁),嗣原告於本院109年9月28日審理時,將聲
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9,091元,及其中13萬2,
453元自9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5%計
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6頁),核其性質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3月7日向美國運通銀行(現更名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約定若
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紀錄,利率自動調整為19.95%計算。
詎被告至95年9月30日止,尚積欠本金13萬2,453元及到期
利息6,638元共計13萬9,091元,渣打銀行嗣將上開債權讓
與予原告,被告屢經催討均未付款,爰依債權讓與及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變更
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申請書、貸款還款明細表
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證據為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債權讓與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應屬有據。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合計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