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明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賴秋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選任被告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賴秋景(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為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70號給付票款事件被告長慶開發建設
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僅有董
白正育 一人並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白正育於起訴前
即已死亡,惟被告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股東未依法補選
董事,致被告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陷於無代表人之狀態,
又依被告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所載,其公
司股東賴秋景(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所持股分高達62.5%為最多,顯與被告長慶開發建
設有限公司最具密切關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賴秋景為被告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之特別代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等已提起民事訴訟,因
相對人即被告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故
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經審核聲請人即原告提出之相對
人即被告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本件訴訟
所提出之事證,本院認聲請人即原告其聲請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51條第1項之規定,爰選任相對人即被告長慶開發建設有
限公司持股最高之賴秋景為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70號給付
票款事件,擔任被告長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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