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易字第4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處罰人 李秉樺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
月18日以106年度中秩字第83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
納,聲請機關復以107年2月12日中市一分偵字第1070007728號罰
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秉樺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李秉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以106年度中秩字第83號裁
定而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該處分書及執行通
知單均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李秉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於106年7月21日以106年度中秩字第83號裁定裁處罰
鍰2,000元,並於107年1月15日確定;又聲請機關於107年1
月24日作成執行通知單,該執行通知書於107年1月31日送達
於被處罰人收受。被處罰人罰鍰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
合法送達之翌日起10日即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2月10日前
完成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未繳納,有聲請機關提出之本
院106年度中秩字第83號確定函、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
各1份等在卷可憑,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再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2,000元,依上揭
法條規定,本件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
易以拘留2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