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張曄欣 被告 李宜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