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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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128號被告 曾關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無從送達,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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