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祐禕選任辯護人趙禹任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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