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 簡上字 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訴人 陳澄淵 被上訴人謝 陳換
陳上潭 鄭秉揚 陳爾燡 陳榮昌 陳素陳茂陳伯林 陳瓊忻 陳智木 陳世德 陳世清 陳世標 陳茂勝 鄭志明 陳和南 陳源河 陳義欣 陳妙丹 陳妙禎 陳義宗 廖子劍 陳士全 陳再福 陳蕭秀美 陳義豐 陳宋年 陳幸雄 陳昭雄 陳忠政 陳竹鶴 陳群翔 陳浩正 陳契楨 陳存德 陳義雄 陳儀 常蕭 陳有 陳鳳 陳振益 陳天祐 陳振發 陳彰興 陳瑩山 陳瑩瑜 陳郁陳台祝 陳慶曄 陳俊陳彥彬 陳東華陳美陳美良 陳聰吉 陳銘輝 吳淑琴 陳彥良陳彥俍陳勇互 陳志嘉 陳名沅 陳子瑞 陳子軒 陳子能 陳子釗 陳錦雄 陳裕原 陳喬禹 陳宗順 陳添來 陳建陳伯毅 陳正三 陳昱達 陳建全 施寶田 施詠傑 施慧宜 施慧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陳松榮
陳志銘 陳志誠 黃陳貴省鐘 陳玉鳳 陳淑娟 陳淑容 陳劉猜 陳世杰 陳世欽 陳世岳 陳秀慧 陳蕭蕊 陳丁酉 陳聯聰 陳國誌 陳國泰 謝陳日暖 陳日準 陳聰熙 游倉溪 游倉安 江韻仙 游騏綝 游永鈞 游振富 游雅玲 吳立夫 吳育勝 吳育倫 吳育才 吳育昇 謝溪圳 謝溪潭 謝溪澤 謝聰賢 謝秀屏 藍紹鴻 藍紹明 藍紹通 藍金聯 謝藍金葉 藍碧桃 林春實 藍瑞哲 藍洧家 藍文吟 謝圳 謝忠民 謝素珠 謝每 陳集軒 陳明陳明堂 林陳春枝林 陳春蘭陳素美 陳素珍 陳擇達陳麗陳麗霜 陳藍求 陳鴻基 陳鴻鋊 劉陳素霞陳素卿 魏文通 魏瑞堂 魏美珠 魏碧月 魏碧雲 魏彩音 魏彩瓊 林建汎 林建清 林敏惠 林佳靜 程文吉 程怡程怡禎 程怡惠 陳錫增 黃陳絹 陳玉里 陳坤玄 陳宇 陳淑娟 王玉燕 陳恩莘 陳恩芊 陳梅義 陳深 程凃 陳燕陳桔 陳林 柳枝 陳潮陽 陳潮英 陳素琴 楊蓮霞 陳政利 陳敬儒 潘錫錘 陳潘鯉 潘尚易 潘念纓 邱尚民 邱尚德 邱芳鈴 吳火烈 吳育舟 吳裕強 吳裕國 吳玉娟 陳黃腰 陳振文 陳國樑 陳宗漢 陳素 陳詩音 蕭秋櫻 蕭愷儀 蕭鈕 蕭益隆 蕭政隆 蕭陳切 黃永淑 黃月桂 黃錫銜 黃惠棠 黃紫娸 張牡丹 黃美玲 黃鈺婷 黃卉語 黃俊偉卓 陳秀馨沁潔 卓勝坤 陳賜賓 陳建龍曾 陳秀花 陳秀香 陳王碧娥 陳進宗 陳信吉 陳玉秋 陳淑惠 陳銘德 陳銘雄 陳色美 陳永川 陳任紘 張邦吉 張勝掌 張勝雄 張勝閔 陳威誠 陳威禎 陳奕君 蕭介松 蕭慧娥 蕭慧姱蕭慧如 蔡珍南 蔡藤郎 蔡藤卿施 蔡金萍 張雪 蔡奇芳 蔡明芳 許圓 蔡志明 蔡志宏 廖繼添 陳主敬 陳主然 陳武男 李濬騰 李秀欣 李淑芬 李寀樺 李孟珊 李宜芳 周大榮 周文彩 陳長旺 陳雲鵬 陳雲岳 陳雲碧 陳雲清 陳靖婷 莊國容 莊錫岳 莊岳蒼 莊慧玉 莊素貌 莊岳霖 莊弼丞 莊舒顯 莊素純 林順發 林順達 林秀彥 林秀蜜 林素秋 陳銘鈿 陳富松 陳美林嘉一 林木生 林秀玉 林雪娥 林操治 鄭敏雄 鄭怡君 鄭莉婕 鄭靜雯 廖翊傑 廖家佑 廖誠安 廖士承 劉主干 劉子成 易枝文 易泰能 易淑暖 陳林水錦 陳萬枝 張陳𤆬 葉陳筍 陳秀枝 陳素貞 林阿雪 陳麗美 陳子彤 陳鐘色 陳斡翰 陳素香 陳素滿 陳月英 陳學 陳清水 陳清海 陳金月 陳秀月 陳明 陳國華 陳秀美 陳綉英 陳銘木 陳明證 陳明政陳淑花 陳淑香 陳淑敏 陳金清 陳俊結林 陳秀桂 陳甘露 陳秀鳳 陳冬梅 陳振貴 陳振龍 蕭文恩 蕭文祥 蕭翠華 陳崇輝 陳恒昌 蔡陳望黃陳素琴 陳林滿 陳明耀 陳明光 陳碧葉 陳碧珠 蔣一園 蔣曉芊 蔣南林 張金鐘 張怨 張楊清 張永鎮 張俊生 張純瑋 張秀美 張秀芳 張鈞婷 張舜強 張家維 張承尊 張雅涵 林聰永 林聰益 林素珍 林素盆 陳慧珠 蔡東霖 蔡沛霖 戴陳軟 余陳起 陳春榮 陳永昌 陳永明 陳秀麗 陳秀美 陳秀惠 陳美珠 陳美惠 陳美玲 陳榮鴻 陳榮章 陳榮圳 陳敬業 陳敬讀 陳莊素蘭 陳銀星 林威歷 林靖娥 陳素月 陳碧玉 陳志彬 陳清貴 陳清煌 陳清松 陳清賜 陳愛珠 邱陳月嬌 陳雪 陳美麗 陳資彬 陳森俊 陳森欽 陳森進 陳錦林 陳添清 陳瑞波 陳清金 陳盈羽 陳常俊 陳雅靜 陳東平 陳復源 陳志賢 陳麗玲 陳鄭玉霞 陳焱鑫 陳惠娟 陳惠玲 陳惠貞 簡虹 陳再成 陳興隆 陳孝強 陳秀蘭 阮錦亮 阮錦榮 阮秀霞 阮秀淑 陳朝榮 魏陳粧 謝陳素美 郭陳秀 李謝長泓 謝木村 羅蔡虳 羅永義 羅滄耀 羅榮福 羅榮鑑 羅淑真 游蒼懿 游家勇 游舒妃 陳義隆 陳錫添陳貴惠 陳蛉玉 陳綉霞 陳玲珠 陳惠滿 陳蕭慧如 陳俊傑 陳世杰 陳美珍 陳雪萍 葉倉德 葉阿生 葉蒼道 葉美雲 連葉美對 葉美惠 葉美連 蔡文瑞 蔡文求 蔡秀丹 蔡秀卿 蔡陳素 蔡昆霖 蔡昆景 蔡佳倫 藍金地藍 尉議 藍雅萍 謝陳過 陳榮國 陳榮輝 陳榮誥 陳彩玉 陳彩連 蕭添進 蕭添益 蕭添興 蕭添濟 蕭添財 蕭富謙 蕭富浩 陳萬金 陳文倫 陳永松 陳宏謀 陳素英 陳素月 陳素杏 陳素容 陳定宇 陳俊元 陳春曲 陳景陳家菱 陳許任 陳文章 陳文織 陳美雲 陳美麗 陳坤賢 林美輝 林通印 林秀鳳 周林秀盆 林秀菊 林秀錦林 晏齊 林淑華 林淑慧 林淑卿 吳繼承 吳繼全 吳繼智 吳月霞 吳月寶 陳太平 陳砂山 陳清良 陳景 陳歐秀枝 陳豐藝 陳風璋 陳瑀婕 彭文生 彭允忠 彭中訓 彭中吉 彭宗富 彭美蓁 黃陳素卿 陳宗斌 陳玲珍 陳麗鳳 陳慧玲 陳能勳 陳維琮 陳淑蘭 陳淑娥 陳怡柯盟卿 柯斯毅 柯昭文 柯晴文黃 陳蕊 劉陳金枝 陳垂裕 陳美陳麗 廖述演 廖翠勤 廖翠娜 廖翠設 廖阿秦 廖顯哲 黃深淵 黃振棟 劉黃金英 黃甚黃賞黃日葉 陳秋碧 陳秋容 陳嘉仁 陳維仁 陳宏凱 陳麗鵑 張克大 張瓊瓊 張端端 陳茲琛 陳茲村 陳璟堂 吳陳彩梅 陳張梅片 陳朝森 陳英麗 陳英美 陳秀瑩 李春泓 李春亮 李春妙 蔡達 蔡輝銘 蔡輝忠 蔡輝沛 張漢謀 張傳佳 張耀文 林汝涼 林逸棠 林逸霏 林意萱 陳艮山 周陳春緞陳秀錂 陳聰明 陳宣惠 黃寶儀 陳永順 陳賜福 陳阿媛 陳添奇 陳碧紗 陳喜鳳 陳姵汝 鄞陣 鄞永村 陳俊吉 陳麗蘭 黃燕飛 黃麗卿 黃麗雪 黃麗容 黃麗珠 黃文政 黃承瑋 陳勝宗 陳振輝 陳明財梁 陳麗華 許燕鳴 陳雨瑄 陳姿伃 陳姵羽 陳肇銘 陳肇文 陳肇勝 陳慶有 陳秀梅 蕭文揚 陳祐陞 陳純陞 陳淑治 陳芬惠簡 陳芬如 陳淑媛 王國維 王國宏 王瑜虹 黃上恩 陳肇源 陳肇熙 陳建成 陳麗如 陳怡如 林美杏 陳貞吟 陳美吟 陳麗夙 李彩玉 陳宜汝 陳素惠 陳念慈 陳學珠 陳芬芳 陳映汝 張君 陳文淵 陳文詮 張家謨淑美 張淑貞 葉權藏 葉蘊儀 葉保秀 洪水發榮駿 洪畤福 洪敏財 洪慈彗 洪瑞蓮 陳淑靜 翁敏秀 陳偉宏 陳偉文 陳璦鈴 陳張秀滿 陳志強 陳惠禎 陳維婷 陳怡霖 陳魏俐 陳彩霞 陳秋雄 陳彥雄 陳彩蘭 陳綉玲 陳綉薇 陳麗安 陳麗宇 黃勉 陳坤輝 李金發 江錦龍 許清芬 江美翰 陳哖 陳欽池 陳博國 陳望天 陳金剛林 陳香說 陳飛鵬 陳飛龍 陳麗珠 陳麗華 陳麗雪 陳林阿梅 陳明鎮 陳明寬 陳明辯 陳琴娥 陳琴藝 陳志農 陳成福 陳穎峰 顏孝欽 顏如怡 陳嘉賓 陳嘉遠 陳雲裳 陳雲湄 魏應泰 魏應立 魏應旭 魏應光鍾 魏秀 聰洪 魏妙華 魏旭鳳 施昌宏 施明芬 施明如 施明宜 施明欣 林善超 陳信宏陳幸珍 陳梁寶猜 陳志剛 陳志明 陳慶瑾 陳春瑾 陳柏宏 陳昱男 陳紅杏 陳慶瑜 陳貞妤 鍾長衛 鍾佳蒨 鍾佳芸 魏達峰 魏嘉呈 魏嘉良 劉魏珠吟魏珠玟 廖耀權 廖長滄 廖國欽林 廖秋如 沈芝如 沈芝杏 黃麗雲 鄭聿甯 鄭聿婷 鄭聿雯 陳恒祥 陳衍祥 陳豐祥 陳晉祥 陳應祥 王陳卿媺 陳卿雲 張壽美 張淑美 張洪雪玉 張麗薰 張惠琪 張麗文 陳柏臻 陳永傑 陳思予 陳模楷 陳鉅洲 陳鉅洋 黃莉美 陳昱全 陳昭伊 陳映如 黃陳爽 陳素微 陳兆民 陳麗貞 劉陳麗紅 陳麗瓊 陳麗萱 陳麗品 陳麗瑜 陳麗燕 陳憲治 陳曾月霞 陳鴻文 陳鴻章 陳麗妙 陳麗珍 林金助 蕭林慧娥 林慧珠 林慧美 林素嫻 林慧如 林慧津 陳漢榮 陳漢昌 陳漢位 陳漢奎陳秀珠 黃耀輝 黃顯堯 陳秀葉 賴蕙蘭 陳膺元 陳映君 陳靚薇 陳漢川 陳漢輝 陳漢烈 陳淑雲 陳淑絹 李艷珠 陳建安 陳建榮 陳渝翔 陳婕妤 陳渝晴 黃淑賢 陳科瑋 陳逸薰 陳綵昕 張節雄 張正和 張正佶 張育如 張育琪 陳承穎 謝秀勤 陳育泉 陳育明 陳銘俊 陳銘彬 陳張月雲洪 陳雪麗 陳盛義 陳盛銜 陳寶貴 陳建興 陳建山江陳素琴 曹陳素鉛 陳素昭 易毅 易湘虎 易湘泰 易湘黎 陳建成 陳建鈞 陳換陳麗如陳麗玲 謝米華 陳謝碧霞 周謝麗淑 謝麗琴 陳盛進 陳嬌麗 潘陳滿麗 陳力民 陳力揚 陳力昌陳小紅 陳敏 黃绣玉 陳泔錞 陳欣佑 陳麗卿 陳葉 素卿 陳力忠 陳力正 陳丹 陳淑真 陳淑美 陳王芙蓉 陳力湖 陳淑華 陳力富 陳群英 廖裕嘉 廖子睿 廖芷芳 陳聖枝 李陳嬌 陳秀雲 陳余寶珠 陳達銘 陳建國 陳玉麗 陳素秋 陳冠蓁 陳燕芳 鄭景華 鄭芳蘭 鄭景月 鄭素鄉 陳盛炎 陳盛程 王陳春 陳俋璉 陳建森 陳建祥 陳建位 陳許蘭 陳建鈴 陳建錠 陳素真 陳素涓 陳素滿 陳秋燕 白宏津 白宏裕 白宏遠 白淑美 白基泉 白基惠 楊建斌 楊建勳 楊建倫 林文卿 林長億 林家穗 謝敏聰 謝敏捷 蕭謝秀卿 謝秀美 謝秀惠 謝秀華 陳俊哲 陳俊偉 陳玉霞 陳玉枝林 陳玉色 黃陳玉美 陳美代 陳大正 陳奕政 陳琇宜 陳重達 陳重嘉 陳葉秀貞 陳晉爵 陳晉勛 陳素真江 蕭秀丹 陳素珠 陳冠宇 陳令吟 鄭寶秀 陳怜妤 陳怡君 許新啟 許家彰 許家銘 許瓊華 蕭賜滄 蕭賜勳 蕭賜欽 蕭賜鐘 蕭淑美 蕭邱雨 蕭瑞和 蕭瑞誠 蕭瑞炘 蕭瑞陞 蕭天輔 蕭安富 蕭東栢庭煇 林慧玲 林庭煌 嚴涼 陳嚴錦 劉嚴端 曾嚴彩密詹嚴 彩淑 嚴正安 嚴杞 櫻花 嚴正達 顏玲 嚴玲娟 嚴正熙 嚴東林林小梅 嚴玲瑤 嚴玲珠 嚴玲惠 張庭維 張友林 張硯淳 張秀婷 張愛蓮 嚴啓斌 嚴啓俊 王三能 王宏森 王三華 王玉珠 王玉權 王玉琴 陳贊緒 陳贊育謝 陳翠霞 陳智惠 陳盧玉雀 陳叔禎 陳淑玲 陳淑姬 黃娥 陳振華 陳縈琤 陳湘霈 謝錫周 陳甜 謝景富 陳伯達 陳伯村 陳伯男 陳翠華 許陳翠媛 陳翠玉 陳美莉 張志光 張宏基 陳伯顯 陳伯峰 陳伯如 陳碧雲 陳慈惠 陳淑惠陳美惠 陳洋子 陳玉鄰 陳文貴 陳玉利 陳玉柱 陳秉毅 陳志慶 洪翠華 陳佳明 陳明興 陳昱婷 陳苡馨 陳沛田 陳宗信 陳孟昂 林宛儒 林慶濠 陳沛松 陳沛鵬 陳沛祥 陳沛榮陳月梅 陳月華 余素珠 陳孟維 陳孟可 陳彥達 陳孟瑤 陳孟琪 陳沛陽 陳沛德 呂陳月琴 陳月瑟 陳沛宜 陳惠珠 陳惠娟 李簡麗卿 黃陳呅謝陳麥 陳肇基 陳肇沄林 陳素梅 陳素美 陳素苑 陳張秀梅 陳泱本 陳泱豐 陳琼妤 陳琼斯 陳劉幸子 陳威志 陳威霖 陳美如 邱松茂 邱素貞 邱麗華 曾秀琴 邱偉承 邱稜穎 邱曉君 蔡耿容 蔡景輝 蔡金鳳 蔡妘紫 蔡淑霞 蔡淑靜 賴錫堆 賴本源 賴志超 陳益漳 陳益明 郭陳春蘭 陳春菊 陳仁陳俊光 陳俊吉 陳鋐鑫 陳宇渤 陳俊志 陳秋娥 陳安睫 陳仁雄 陳仁秀 陳炫州 陳淑子 陳蕭阿麗 陳益商葉寶珠 陳昱安 陳益敦 陳錦華 陳錦蓮 陳錦芳 陳錦蓉 陳仁安 陳仁義 陳仁東 謝麗花 陳星妤 曹永全 曹永壽 曹彩秀 曹彩珠 林昭宏 林昭文林昭武 李文典 李敏惠 陳茂乾 陳茂良 吳陳玉美 陳林允 陳仁仲 陳仁毅 陳淑濟 陳淑玲 陳妍安 陳淑瑾 李崇弘 李崇賢 李崇和 李彩淑 李岳展 李岳峰 陳儀孟 陳儀忠 陳儀龍 陳寶琴 陳淑芬 陳淑慎 陳淑玲陳淑娟 陳淑萍 陳惠英 邱陳惠貞 陳虹陵 莊金葉 陳虹燁 陳虹蓉 張麗真 陳冠宇 林玉珠 陳汎楎李進頁 陳識仁 陳林 瓊花 陳彥錚 陳奕蒓 陳奕璇 陳奕珽 陳奕安 陳建錩 黃舟山 黃介立 黃定國 楊黃貴美 黃明珠 黃秋玫 蕭麗瓔 黃淑文 黃惠芸 黃佑芬 張芳盈 謝影松 謝茂榮 被上訴人 謝明峰
盧謝美枝 謝美鈴 謝美靜 陳黃按 陳進衡 陳裕偉 陳維諭 陳惠雯 謝長倫 謝佩紋 謝招 陳世勛 陳世敦 陳玟汝張儉 陳清立 陳雅琳 陳姵璇 陳麗鈴 陳麗品 黃根泉 黃錫傑 黃錫能 黃錫卿 黃淑珍 陳謝秀霞 陳文祥 陳文彥 張英俊 陳榮富 張益誠 張芬伶 張洛婷 陳瓊軒 陳瓊忻 陳柏榆 陳雪吟 蕭婉玉 陳界宏 陳智偉 陳志賢 陳志學 陳鈺宜 陳惠玲 陳錫宗 陳錫明 陳錫輝 陳振宏 陳麗如 陳延宗 陳延旺 陳哲明 陳哲勝 陳哲玉 李陳秀 陳延宗陳延旺 陳增鏢 陳增欽 陳永恭 陳科曄 陳惠萍 陳彙環 陳倚寧 陳炳坤 陳炳輝 陳炳進 陳炳益 黃陳桃 陳郁 陳芬蓮 陳國禎 陳國鴻 陳靜惠 陳子浩 陳梓淳 吳恒瀅 陳振芳 陳美妃 林培玉 嚴娸綾 林育賢 林冠妏 林鈿珍 林慧珍陳雪珠 陳雪峰 陳郁文 陳奉舉 陳若玄 楊明勳 楊千慧 陳宇源陳菊英 陳桂楣 陳雪 陳應輝 江昱翰 趙子豪 趙韻婷 趙韻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簡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北斗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18日以 陳火旺 等人之繼承人等人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原審以上訴人未補正共有人 陳墩源 之繼承人陳葉、共有人 陳茂寬 之繼承人 黃達芳 、共有人 陳隆文 之繼承人 陳益修 為被告,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且未請求陳葉就共有人陳墩源、黃達芳就共有人陳茂寬、陳益修就共有人陳隆文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其訴亦屬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判決駁回其訴。
二、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已於106年11月1日提出民事更正聲明暨追加被告狀中
,將陳墩源、陳茂、陳隆文等人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陳報予法院,雖未於書狀內追加為被告,但就所提證物已遵照原審裁定,本件應屬於陳述尚有不完足之處,原審對此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之規定進行闡明,即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原審顯有重大違法,應予廢棄。另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02號判決亦認於相同情形下法院應行使闡明權並命補正。
㈡按法院尚未認定當事人所為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
當事人之補正仍屬有效,故法院不得以當事人補正逾期為由,予以駁回,可知於判決駁回前,案件仍未終結,當事人仍得就該訴訟所涉及一切事項補正,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9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上訴人原審代理人之助理及實習律師分別於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6日分別至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彰化縣彰化戶政事務所花壇辦公室調閱資料時,經戶政事務所主管致電原審法院,經書記官告知不准調閱資料,原審於上訴人收受判決書前,即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6日上午9時許分別不准上訴人調閱共有人之戶籍資料,致上訴人無法補正及追加正確之共有人為被告,上訴人隨即於107年6月26日上午11時收到駁回判決,原審一來要求上訴人應補正本件所有共有人為被告,另一方面又告知戶政單位不准上訴人調閱相關人等之戶籍謄本,致上訴人無法調閱,故本件無法追加正確之共有人為被告之責任,不應歸責於上訴人,原審判決有違前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95號民事裁定意旨而有重大瑕疵,應予廢棄。
㈢另原判決雖稱上訴人未追加陳益修為被告云云,惟查,陳益
修亦已於106年8月29日死亡,故本無需追加為被告,原審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原判決應予廢棄。
㈣並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應判決如107年6月19日之民事更正聲明暨追加被告狀聲明一至聲明六十七所載。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所謂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諸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審判長未盡闡明義務、應行言詞辯論而未經辯論程序、起訴不備合法要件法院對之逕為本案判決、不備一造辯論之要件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等等,均不失為該條所定之重大瑕疵(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3號判決參照)。又所謂因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係指當事人因在第一審之審級利益被剝奪,致受不利之判決,須發回原法院以回復其審級利益而言。
四、再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參照)。是以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參照)。
五、經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上訴人為原告,而被列為被告之 陳永茂陳盛惠陳盛道 於107年6月21日原審判決前即已死亡(各於107年6月4日、106年7月15日、106年9月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應由其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後始得續行訴訟而為判決,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卷第371頁、第9卷第29、30頁)。惟原審未予調查明白,未經上開已死亡當事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逕對已死亡當事人為第一審判決,據以駁回上訴人之訴,其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即屬違背法令。加以本件復無法得兩造同意由本院就此訴訟事件自為裁判。則為維持審級制度,認有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從而,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理由雖有不同,但原判決既有可議,仍應予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以維兩造審級之利益。從而,本件原審法院之訴訟程序既有重大瑕疵,且復無法得兩造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自為裁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將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判。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倩玲
法官陳弘仁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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