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0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俊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俊傑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俊傑之前案紀錄、戶籍資料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又被告受有附件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已著手於搜尋屋內財物此一竊盜犯行之實行,惟因隨遭被害人發現之意外障礙始未得逞,為障礙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四、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參考其自白、前案紀錄、戶籍紀錄等,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而決意行竊之犯罪動機、目的;未有證據顯示為本件犯行時係受刺激;與被害人素不相識;見被害人住家鐵門未緊閉之際,單獨徒手著手竊取該住宅內財物而未遂之犯罪手段;被告於警詢時陳述:國中畢業、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另被告除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前有強盜、多次竊盜犯行;一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犯後自始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966號被告楊俊傑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俊傑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1月、9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甫於民國107年2月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7年9月28日凌晨1時55分許,見 張志瑋 位於彰化縣○○鎮地○路000號現居地之鐵門未關緊有機可乘,遂將鐵門打開直接走入而侵入屋內,於著手搜尋財物欲行竊之際,適為張志瑋在2樓查看監視器畫面而發現,經張志瑋下樓制服楊俊傑而未遂(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嗣張志瑋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俊傑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張志瑋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相片5張、監視器翻拍相片3張等在卷足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俊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未遂罪嫌。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犯行,並於107年2月2日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檢察官姚玎霖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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