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故意侵權損害行為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70號上訴人 林淑玟 被上訴人鴻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佳蓉 被上訴人虹暉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故意侵權損害行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6,825元,尚不足19,177元;另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