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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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嘉輝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嘉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嘉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2年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刑期6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鄭嘉輝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2年確定。受刑人於102年7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年5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3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6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