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名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名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蕭名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9月確定,於民國96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蕭名哲前㈠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7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㈡另於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6月、10月、3月、10月、10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340號判決就恐嚇取財部分撤銷,判處有期徒刑
8月、10月、10月、4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㈢另於97年間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各罪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5
77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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