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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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號
反訴原告甲○○
一、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中縣警察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確認反訴原告對於坐落台中市○區○○段二〡三四地號土地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部分,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捌萬元;就確認反訴原告對於坐落同右地號土地上二七○號建物有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元,合計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萬零叁仟陸佰元,折合銀元為貳佰陸拾叁萬肆仟伍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玖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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