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七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0.六公克為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為同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上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建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