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於具保後迭經本院傳喚及拘提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為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