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小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小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二十七號
上訴人經緯石化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調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黃國忠~B法官游紅桃~B法官江德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三日~B法院書記官顏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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