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分別著有規定。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所有安非他命○‧一公克,該查扣之尚有扣案之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屬實,揆諸首揭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