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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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信選任辯護人蔣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葳
法官吳昀儒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