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吳文斌 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
楊佳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25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文斌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遭限制出境之處分,但被告吳文斌為乾雄公司股東兼業務經理,從事接洽各消防機關所需消防設備、器材之說明、推展及銷售,因屢獲外國客戶邀請參展與出席,若被告吳文斌長期未至國外參展或出席,恐不利乾雄公司之營運,乾雄公司恐有倒閉之危機,被告吳文斌之家屬均在臺灣,並無逃亡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解除限制出境,讓被告吳文斌能繼續經營乾雄公司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並無獨立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明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1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依卷附刑事解除限制出境聲請狀所載,其當事人欄記載「選任辯護人即聲請人周復興律師」,具狀人欄亦記載「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並蓋用周復興律師印文,堪認本件係由被告吳文斌之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獨立以自己名義具狀向本院聲請解除被告吳文斌之限制出境,按諸前揭說明,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文俊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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