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家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14號上訴人 謝名豐 (原名 謝囷潗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被上訴人 謝宏明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被上訴人 謝仲明
謝英霞 謝宜蓁 謝英雪 謝筑羽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0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423號)提起上訴,已于102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06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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