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陳美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森隆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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