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14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素珠 住高雄市○○區○○路○○○號16樓之3
居高雄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橋簡字第14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
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