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545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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