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品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
簡易庭民國106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