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22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王淑滿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2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01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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