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陳勁宇 律師 楊啟志 律師被告 楊琛興 即六合診所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 律師複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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