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84號聲請人良興五金鐵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青鴻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高鼎金屬網股份有限│第一銀行大湳分行│102年2月28日│240,732元│EA五二五九四八│││1│公司 莊参元 ││││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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