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韓佩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
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佩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被告韓佩芝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何宇宸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