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三五號
聲請人 周啟同 律師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以被告有固定亡之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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