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丁○○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FO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由聲請人預付
1、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柒拾柒點伍元(74755x1/2=37377.5)
2、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柒拾柒點伍元(74755x1/2=37377.5)故各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壹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37377.5/3=1245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