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四號
聲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戰勝 代理人 吳雪如 律師相對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FO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
1、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74755x4/10=29902
2、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74755x6/10=44853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