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0八號
上訴人 巫芳枝 被上訴人 祁興民
曾淑惠 祁旭傑 祁興國 許金源 許國誠 廖昌偉 張佩怡 吳傳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牆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零肆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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