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沙交簡上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沙交簡上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沙交簡上字第六三六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交簡字第六三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廿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四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意旨指伊沒有能力負擔易科罰金之金額,量刑過重,僅喝一罐啤酒且是被人所撞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元月卅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元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