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湘生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一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