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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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楊長杰
原告與被告 鐘翠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00,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