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慈慧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
萬零 陸佰玖拾 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