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李英英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薏珺
被   告  黃純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行所載「464之1」,均應更
正為「461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