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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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依據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有多項暴力前科,現受精神鑑定中,以查明其暴行是否有特定成因,故為保全被告,並維護社會安全,應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