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74號原告 高美華 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淑女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可稽。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抗字第六十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且已經就聲請人所請求確認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七三九三五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六之二百四十萬債權不存在部分,認定確有二百萬元債權存在(見判決第五頁),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屬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僅能依判決更正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