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5號聲請人 許清文 相對人 陳木霖 相對人 郭瑞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木霖、郭瑞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木霖、郭瑞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票據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相對人二人是否為連帶給付。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