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74號上訴人 孫綵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勇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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