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上訴人 黃金池 訴訟代理人 陳乃萍 被上訴人 楊黃月 訴訟代理人 黃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01年8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1年度營簡字第2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