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2號聲請人 張杰隆 上聲請人張杰隆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取款條、代收入傳票等)。
二、倘聲請人並非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名義人,即非票據權利人,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該票據權利人,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